会计信息产权及其交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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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产权及其交易研究
的产生和总是以特定的产权关系为基础,受特定的产权制度制约并为特定的产权主体服务。会计信息作为会计工作的产物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产权关系的烙印。针对会计信息的产权属性,长期以来争议颇多,其焦点是会计信息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产品。争议要解决的核心是揭开会计信息“面纱”后面蕴涵的各权利主体之间复杂的产权关系并理顺之,使会计信息的生成、传递和交易能够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提高会计信息的传递和配置效率,并与实现良性互动。  一、会计信息的产权属性  (一)会计信息产权的演进  会计信息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具有不同的产权属性。在组织形式依次发展的三个阶段: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会计信息的产权均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业主制企业中,业主既是财务资本所有者,也是财务资本经营者,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高度的统一,业主对财务资本拥有完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分配权。业主除因内部管理、纳税以及核算收益而披露会计信息外,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排除在信息需求的主体之外,业主成为事实上唯一的会计信息消费者。因而,在业主制下,会计信息具有排他性,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特征,其产权形式比较单一。在合伙制企业制度下,会计信息产权主体的范围有所拓广,会计信息为所有合伙人拥有,合伙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代替业主制度下的业主成为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在合伙制企业中,会计信息主要向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合伙人提供。因而,会计信息也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特征,尽管其产权形式较业主制下的产权形式更为复杂。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致使会计信息的产权形式向多元化发展。股份制企业内复杂的治理结构将企业内部人员分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围绕各自的利益目标相互间进行合作和博弈,企业成为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由于个人禀赋的差异,人力资本所有者居于代理人的地位,财务资本所有者居于委托人的地位。人力资本所有者直接对企业的财务资本进行经营,为防止因利益目标的差异而出现经营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及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和激励,会计信息的劣势群体——股东(大股东应当更准确)强制性地要求经营者披露会计信息。企业经营者借助会计信息的披露,反映企业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以解除自己的受托责任,同时满足远离企业日常管理的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需要,降低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达到改进决策效率,促进社会资源合理流动的目的。由于股东分化为在股东会上“用手投票”的大股东和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的小股东,会计信息的产权相应地分化为“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法人产权)。从会计信息的供给层面来看,会计信息产生的根源在于两权的分离,直接动因是经营者向所有者履行和解除受托责任,因此经营者是会计信息的天然所有者,对会计信息具有“原始产权”。尽管在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中涉及到会计人员,但会计人员并不是产权所有者。因为:其一,在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不触及产权关系,无需界定两者间的产权边界,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会计人员应站在企业经营者的立场为企业经营尽职尽责(吴水澎,2000);其二,在企业的两个基本层次的代理关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会计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质包含在第二层次的代理管理中,因而会计岗位可以视为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职能在会计层次的延伸和细化。在我国大股东相对集中,“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与其说向所有者(即投资者)履行和解除受托责任,不如说向企业的大股东履行和解除受托责任,大股东不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也是会计信息的对外提供者,与企业经营者一样,他们也需要向资本市场上众多的小股东提供会计信息。企业经营者和大股向资本市场披露会计信息是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的,企业相应地拥有对会计信息的法人产权。  通过以上对会计信息产权变迁的简要,可以发现会计信息在特定的企业制度下总是具有明确的产权主体,维护特定产权主体的利益,会计信息在本质上是私人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