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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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方式及特点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而关联方也称有关联者,按照我国200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表露》中叙述的“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所列举关联方交易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治理职员薪酬。从以上所列举的交易内容可以看出关联交易是指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在资源与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转移。
  从团体利益出发,关联交易是有利于团体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交易本钱。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资产重组,改善了经验状况,进步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还有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重组,将优良资产注进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成为团体融资的窗口,从而盘活存量资产。据《联合证券》与《证券时报》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上市公司经理中,72.34%承认存在关联交易,66.67%以为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关联交易是“益大于害”,28.95%以为关联交易有利于资金形成良性循环,26.32%以为有利于重组磨合。但同时关联交易可能会对证券市场构成严重危害,关联交易可以粉饰公司财务报表,掩盖了投资风险,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远景的判定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关联交易增加了关联内部人士进行内幕交易的机会和市场操纵的手段。
  
  二、关联交易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1.对关联方理解存在偏差。
  对关联方这个概念的使用非常混乱,主要表现在:(1)有的上市公司只以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为关联方,而未对其控股股东和重大影响的股东进行提示。这些股东无疑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及其他重大决策产生影响,也即只要母公司持股大于20%一定是关联方;(2)有些上市公司以为只有对其重大影响或控股的股东才是关联方,又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而未予表露;(3)对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比例不按《准则》解释。
  2.对关联方关系方面的会计信息揭示不全面。
  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表露很不充分,一些上市公司固然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表露,但表露很不全面,大多集中于生产性关联交易,有很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隐瞒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所以会计准则规定:在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关联方之间有无关联交易,都要表露相关信息。但目前我国的企业有很多都没能很好地做到这一点,例如现在有不少公司的上市改组是由团体某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供、产、销及其他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会计报表的主要手段是:团体公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股份公司提供原材料,而又以比较高的价格买断股份公司的产品,利用原材料供给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向股份公司转移价差,实现利润转移,甚至按照协议价涉及虚假购销合同,将销售收进作为应收账款而非实际资金活动,做出账面利润。
  3.对关联交易内容理解有偏差。
  《准则》共规定了11种关联交易的典型例子,既包括经营性业务,又包括资产重组业务。按照《准则》,这些业务都应该在关联交易项目下列示,但有的企业在列示的时候,显然没有遵循准则。比如,有的公司将担保列示在或有负债项目下,从会计理论上看,这样处理无可异议,但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对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条件可能不同,对使用者影响也不同。有些企业只将经营性业务放进关联交易,而将资产重组放进其它重大事项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