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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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是怎样的,其实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等级为1~4级

1、本人要求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级:本人工资×90%

2级:本人工资×85%

3级:本人工资×80%

4级:本人工资×75%

2、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生活护理费:

1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4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职工返回原籍:

(1)伤残津贴半年发放一次

(2)安家补助费:用人单位发放、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6个月

4、户籍不在统筹地区、要求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津贴:1级: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1级:本人工资×90%

2级:本人工资×85%

3级:本人工资×80%

4级:本人工资×75%

(前为每月数额,计发10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级:本人工资×15个月

2级:本人工资×14个月

3级:本人工资×13个月

4级:本人工资×12个月

(4)生活护理费:1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4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前为每月数额,计发10年)

伤残等级为5~6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级: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本人工资×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适当,伤残津贴

(1)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2)5级:本人工资×70%

6级:本人工资×60%

(3)用人单位同时须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伤残职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本人工资×10个月

6级:本人工资×8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本人工资×50个月

6级:本人工资×40个月

伤残等级为7~10级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

7级: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2、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伤残职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医疗保险支付)

7级:本人工资×6个月

8级:本人工资×4个月

9级:本人工资×2个月

10级:本人工资×1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7级:本人工资×25个月

8级:本人工资×15个月

9级:本人工资×8个月

10级:本人工资×4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本人工资×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工伤保险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前述本人工资为:

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②其他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于1992年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在正确鉴定外伤、职业病职工的医疗终 结,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工伤待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10余年来,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实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形势变化,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委托省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在原1992年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经反复研 讨、论证后,制定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现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年)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