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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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股东及股东会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纠正。

2.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3.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的知情权

2.董事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3.独立董事。

(三)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经理

经理层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证券公司应当设总经理,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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