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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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南京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注意事项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京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一、以下证件可以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8、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