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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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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侵害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信访条例》的基本原则制定信访工作制度

审计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职责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承办上级机关和本机关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二)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三)调查有关信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调有关机关、单位查处信访案件;

(五)分协研究信访动态,及时向机关领导反映情况;

(六)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信访人民提供咨询服务;

(七)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开展信访工作理论研究;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信访人

(一)信访人对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不满的,可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控告等信访事项,要到审计机关设立的来访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领导人的公务座车。

(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电话、书信等形式提出;如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三至五人代表提出,不得聚众行事。

(四)信访人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要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和威胁接待人员。

三、信访工作人员

(一)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既不推卸,也不包揽。

(四)多请示,多汇报信访疑难问题,杜绝矛盾上交;为本机关领导分忧,维护领导的正常工作。

(五)办理信访事项,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

四、领导检查指导工作

根据“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建立健全负责人接待来访、阅批来信和直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