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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学质量内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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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专业教学质量内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专业是学校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教学服务的主要载体,提高专业教学质量是我校质量管理的中心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依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相关质量管理文件规定,并根据当前学校质量管理的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质量内部审查是各院部专业带头人(以下称专业负责人,其中包括基础课为科目课程负责人)对本专业(科目课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和质量水平的总结和判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改进质量的意见。在专业负责人自审的基础上,学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质量信息,对各个专业的质量自审报告和质量状况进行内部评审的过程。

第三条 专业质量内审是学校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由学校质量管理部门或学校领导委托的专门机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在相对独立的状态下完成。

第四条 专业质量内审的依据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学校党委和院领导确定的质量工作方针以及用人单位、学生及家长对教育质量的要求和反映。

第二章 专业质量内审的对象

第五条 专业质量管理内审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凡是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所开设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都是专业质量内审的对象。在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涉及面广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也是学校质量内审的对象。

第六条 凡是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冠名的各个层次的专业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学历教育都是专业内审的对象。

第七条 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冠名的成人教育、专业培训、技能培训、资格证书培训也必须接收学院的质量管理内审。

第三章 专业质量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专业质量审查由学校法人负责。具体的质量审查领导,学校法人可以依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委托质量管理代表或副院长、院长助理负责。

第九条 根据学校质量管理的需要,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行政机构,负责对专业质量的内审。学校因机构改革未实施之前,专业质量内审暂时由学校督导室代行质量管理行政机构的只能,负责学校专业质量审查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专业质量审查行政机构负责学校专业质量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导各个院部(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与公共课部、医学分院、应用技术分院)内部的科目课程质量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专业质量审查行政机构还负责学校各个专业质量的信息调查、收集与整理工作。并在院长的授权下,负责向相关的教学单位反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质量信息,通报质量审查的结果。

第十二条 校专业质量审查人员由学院法人根据相关规定聘任。专业质量审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关的专业或相关的职业教育管理背景,具备一定的质量教育理论修养,由10年以上的高职院校教学工作的经历。在学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前,专业质量审查员由院督导员兼任。

第四章院部领导及专业负责人在在专业质量审查过程中的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院部领导对本院各专业的开设、停办、质量管理,以及各种联合办班、开设培训班等负全面责任。专业负责人(基础科目课程负责人)具体对本专业质量或本专业群所属专业审查负责。学校应为各个院部配齐或明确各个专业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在完成相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任务的同时,必须将专业质量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