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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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需要什么条件呢?当职工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满或者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后的15天内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指南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

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条件

一、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样表下载] 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

工伤认定书 复印件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复印件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伤初诊门诊病历、首诊出入院记录 复印件 工伤初诊门诊病历、首诊出入院记录(复印件) 参加现场医学鉴定时,需携带所有工伤相关诊疗记录材料

收到市级鉴定结论时间证明

收到市级鉴定结论时间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流程

1、当事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受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由省劳鉴中心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省劳鉴中心组织相应科别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医学鉴定;

4、省劳鉴中心将医疗卫生专家的鉴定意见汇总,交由省劳鉴委医学专家组和省劳鉴委工作会议研究讨论;

5、将省劳鉴委的最终鉴定结论印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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