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省异地医保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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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报销已经成为占领医保报销的很大一部分,为了更好的服务人民,异地医保报销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如下为宁夏省异地医保报销政策具体内容:

宁夏省异地医保报销政策

  宁夏省异地医保报销政策

日前,自治区社保局发布消息,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经办规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据悉,目前,我区已实现了与海南、广州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去年与陕西、内蒙古签订了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协议。

新规对象?

记者了解到,在新规程中所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是指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异地就医凭证在参保地以外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就医地即时结算的行为。参保人员在尚未签订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就医的,仍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有四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及驻外工作、学习、探亲等半年以上的人员;已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其他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结算范围为异地住院、门诊大病统筹医疗费用,随后将适时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等费用。

如何结算?

自治区内异地就医人员须持社保卡就医,实行即时结算。结算费用,执行参保地政策,实行就医地管理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须根据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就医结算。结算费用,使用就医地目录,实行就医地管理,执行参保地政策。

如何支付?

据介绍,我区异地就医人员在区内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含个人账户支付费用),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由各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季结算;其他医疗机构,由就医地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季结算。

与我区签订异地就医框架协议合作方的参保人员在我区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含个人账户支付费用),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由自治区社保局按月或季结算;其他医疗机构,由就医地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季结算。

对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将逐步实现个人账户资金划转到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外地住院, 医保报销流程:

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异地转诊转院现金报销还需携带转诊转院审批表;

非定点急症住院的需带原始门诊抢救病历及检查检验单)于每月10日前上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各区将受理的有关费用单据进行录入,并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一处。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或支付,支付规定是:

第一、参保人员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第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三、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范围是:“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线”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四、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除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外,个人仍然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