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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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内容,欢迎阅读!

廊坊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廊坊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调离廊坊并迁出户口的

(七)非廊坊户口职工离开廊坊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项规定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家庭成员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同时存在未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公积金应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廊坊公积金提取流程

二、廊坊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向“核心”出具证明。

第2十八条 职工持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2十九条 经“核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由职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三、廊坊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 .

查询说明:打开页面后,请输入职工账号、查询密码、验证码进行查询!

电话查询:

信贷科:0316­2054332;

归集科: 0316­2029233;

资金管理科:0316­205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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