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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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

2016年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35种门诊大病医疗(特殊疾病门诊)、计划生育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支出,用药范围多达2400余种。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一、参保人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各类人群按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15年8月1日—2015年11月30日,逾期缴费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缴费。

三、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大学生: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参保居民和其他学生: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及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支付限额一览

五、参保缴费方式

中国银行各网点和洛阳银行各网点开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系统。城市区一般居民、小学和初高中在校学生、少年儿童首次参保:请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之后,请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次日起,请携带缴费凭证和医保卡费7元,到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医保卡。已参保人员续保:请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医保卡,直接到就近的银行网点缴费。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参保:请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相应的资格认定手续——由社区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审批后,社区负责更新系统中的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然后再办理缴费手续。

低保人员: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参保。

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部门负责参保。

高等院校、中专和技校学生:由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被征地农民:由所在乡镇、行政村负责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各县(市)按原缴费办法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六、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报销比例和其他优惠政策

2、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3、学生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不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时所发生的起付线以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10%。

4、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各级医院报销比例支付。

5、计划生育医疗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按限额补助:正常分娩500元,异常分娩(难产)8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500元。

6、普通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乙类药费用按50%比例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定点分配

按照“属地管理、片区医疗”的原则,根据居民参保时登记的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区、办事处和社区信息,居民医保系统自动审批普通门诊定点。信息不完整的,将无法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3)调整城市区小学和初高中在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城市区小学和初高中在校学生的普通门诊定点,按照学生家庭居住地信息进行审批,以“就近就医”为原则,由家庭居住地的基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高等院校、中专和技校现有的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