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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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打拼,非常不易。当我们在一个城市居住久了,就会发现高额的房租占据了每个月开销的大部分,租金越来越贵,很多人越来越负担不起。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沈阳申请廉租房需要的手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沈阳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手续

一、沈阳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本市3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或工作;

2、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线以下标准的低保家庭或者低保边缘家庭;

3、申请家庭为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特殊困难无房家庭;

4、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沈阳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居民家庭,向办理《沈阳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它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到社区委员会领取《沈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沈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沈阳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4、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或者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5、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有效证明;

6、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初审。

1、社区委员会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沈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收件单》,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3、材料符合规定后,社区委员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在《沈阳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审批表》中社区委员会负责初审部分中的户口、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街道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及核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批准,并给予申请家庭书面回复。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审批表》中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并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并按打分标准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打分(打分标准见附件);打分后将联审意见和汇总材料报送市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四)批准及公布。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批准的家庭,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为15个工作日。

2、公布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布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为经过批准登记的申请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五)轮候。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申请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家庭人口数量和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分值,按申请人打分情况排序安排廉租住房。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人排序安排实物配租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的,或者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对申请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作出变更登记或取消其轮候资格等决定。

(六)签约、配租。

经轮候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实行幢、单元、房号抽签定位。

程序如下:

1、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沈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物配租家庭原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住直管公房。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轮侯到位的家庭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3、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住房在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内的承租家庭,应遵守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4、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金,具备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拆迁补偿金,交由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存,权属不变。住房租金暂从代存的拆迁补偿金中扣缴。退出实物配租住房时,拆迁补偿金本息余额予以返还。

(七)复查及退出。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一个工作年度的后一个月对实物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查。

2、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每年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对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3)经审核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

3、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1)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设计使用用途的;

(7)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违反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的。

4、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由社区居委会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相应作出变更或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书面处理决定。

5、实物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实物配租资格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办理退出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6、经核查,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承租家庭,限期1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实物配租住房的,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6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