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这次公布的14种可以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原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公众原以为应该消除的原法中那些“骑墙”模糊字眼,《实施条例》并没有作进一步说明。比如说,前14种情形的表述中,多处用到程度副词“严重”和“重大”。什么样的才算严重、重大?法律固然有一定弹性,但弹性的空间理应让公众感知得到。
我们知道,准确性是一部法律真正应用的前提。解决法律纠纷的最好办法不是打官司,而是通过完善的法律,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边界。从眼下来看,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消除这些模糊字眼,才会最大限度消除法律所谓的弹性,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别造成“南橘北枳”判决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