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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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

郴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操作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为:一是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二是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三是利息收入。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四是其他收入。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二、资金使用范围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增加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求职补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规定增加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三、资金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支付,应简化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方便补贴对象和人员。各地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支出户。

1、申请: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以负责受理各项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工作。

2、公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通过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按规定期限进行公示,同时公布本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3、呈报:公示后无异议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本局领导批示,并将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查。

(一)职业介绍补贴

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

标准: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的不同,分别给予就业困难人员80元,其他登记失业人员50元的补贴。

程序:职业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本人签名及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实现就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就业单位名称及劳动合同编码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标准:A类1200元/人;B类:800元/人;C类:500元/人。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企业(含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拟上岗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就业培训补贴。

管理方式:一是就业培训实行开班前申报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在每期开班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班,报送《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大纲、培训学员名单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票据,本期培训班经费预算等材料。二是对培训过程进行抽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时派出专人对备案办班的培训机构进行核查,现场核实培训情况,主要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情况。三是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程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先垫后补的原则。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补贴标准先减免培训对象的培训费,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需将培训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委培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是本人签字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二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是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有关证明;四是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是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乡镇)及外地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提交委培协议);六是录有上述参加就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七是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八是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创业培训补贴

对象: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分别享受1次创业意识(GYB)和创业能力(SYB)培训补贴。创业能力培训实行分阶段按比例补贴。

标准:完成创业意识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可凭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培训合格人数每人补贴1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意识培训补贴。

完成创业能力培训理论教学及咨询辅导、学员完成了《创业计划书》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可凭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培训合格人数每人补贴5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能力培训前期补贴。

创业能力培训后续扶持阶段补贴实行在补贴标准限额内按比例据实补贴

程序: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开班的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证》复印件、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明(创业意识培训为合格证书,创业能力培训前期为创业能力合格证书及学员的《创业计划书》)、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应报送录有上述参加创业培训或接受咨询服务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或咨询服务起始及结束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对象:对新型工业化重点发展所需的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培训补贴。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具备规定条件的中级技能晋升高级技能以上的企业在岗技能人员在定点培训单位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标准: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程序: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企业将培训费用支付给定点培训单位,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员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取得更高一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所在企业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年终由企业凭相关凭证资料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同时应报送录有参加高技能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劳动合同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负担比例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象:四类人员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标准:工种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

程序: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条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所。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一是吸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二是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三是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单位。四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生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标准:一是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是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程序:一是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时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参保缴费情况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是实行“先缴后补”的地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并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个人账户信息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审核补贴金额,并按要求整理成册(电子文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实行“同缴同补”的地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象: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程序: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应报送录有上述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及补贴标准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

对象:对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单位,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程序:企业(单位)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或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条件:国有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1、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2、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国有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对象:没有改制的国有困难企业中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至2011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标准:按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之和中,以各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底。

程序:国有困难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需提供国有困难企业认定表、“4050”下岗职工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个季度为“4050”下岗职工缴费明细账单、《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对上个季度已缴纳的“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上。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范围: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服务设施配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和其他与就业有关的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标准:城市街道、社区每年不超过3万元,乡镇每年不超过4万元,县市区每年不超过10万元,市州每年不超过15万元。所需资金由省对市州本级、省对直管县按5∶5比例分担;非省直管县按省、市、区(县)三级财政5∶3∶2的比例分担。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具有本市户籍的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扶持对象具体包括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材从事种植和殖等人员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标准:从事微利项目、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下同),妇女可放宽到8万元,高校毕业生可放宽至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扶持对象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程序: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贷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反担保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返乡创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有关资料和证件;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贷款申请书、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贷款申请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承贷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贷款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由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或职工夫妇的工资收入提供担保;二是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私人企业或股东为个人提供担保;三是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四是采取反担保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来源:各地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创业引导资金。

用途:用于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创办创业之家网站、表彰创业典型等支出。

方式:设立省级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对各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行以奖代补。

(十一)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对象:根据高技能人才培训实际需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以技工院校为依托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用途:用于补助培训基地建设所需培训设施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耗材购置、课程和教材开发、教师提升培训等支出。

(十二)高校毕业生政策(增加)

1、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对象:在郴州市辖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郴州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郴的郴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

标准:一是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二是所得税补贴按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0元;三是房租补贴按租赁费50%给予补贴,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四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全额贴息;五是给予还贷补贴,对逾期贷款债务给予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2.5万元;六是创业成功奖励:创业成功典型给予10000元奖励。

以上补贴项目可以同时享受,但补贴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符合扶持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年9月到其创业所在地社区办理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手续,填写《郴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是营业执照副本;二是税务登记证副本;三是高校毕业证;四是居民身份证;五是创办企业或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号;六是申请所得税补贴的还需提供纳税单;七是申请房租补贴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缴纳房租证明;八是申请还贷补贴的还需提供工商、税务部门注销证明和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九是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需提供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缴费清单。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其原始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审查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原始资料交社区退还本人,统一填写《郴州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将申请资料和《花名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市劳动保障局网上公示1个月,公示期满无举报的,由市财政部门对《审批表》进行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者的银行帐户。

2、求职补贴

对象:在湘普通高等学校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的毕业生。

标准: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程序:各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孤儿、残疾证)、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十三)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增加)

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范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同)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标准: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具体补贴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决算管理

年度终了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要求填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和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年末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监督管理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强化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罚、奖励制度,严厉打击骗取资金行为。对涉及申请支付各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2年内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财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