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清远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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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投靠入户:

户口迁入清远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计生证》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原单位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3、父、母《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已成年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读书证明

四、购买商品房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房屋产权证》

3、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5、迁出地派出所证明(证明是否有常住户口,14岁以上的需证明是否有违法记录)

五、随军家属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无业证明(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六、收养小孩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非弃婴和福利机构内的弃婴)

七、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工作调动入户: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录用单位的接收证明

八、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入户: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4、《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5、转业军人家属随迁凭市安置办证明及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业证明(属居民户口的)、计划生育证明、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