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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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一个突出的新的变化就是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委托管理制度,允许创投企业把投资活动授予一家合格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该创投企业的资金,为创投企业寻找投资机会和谈判投资条款,或代表创投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上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