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政策 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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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创业扶持的政策,大家了解哪些?人才引进政策的信息,大家知道多少?

创业扶持政策 人才政策

 创业扶持政策:人才引进政策

对通过评审的优质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补助。

一、购房和补助

条件:

紧缺型和创新型人才

奖励:

1.购房安家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人才类别和等级从 10 万元到 75 万元。

2.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人才类别和等级从 600 元/月—2000 元/月,享受最长时间为 3 年。

二、工作津贴补助

条件:

年薪在 20 万元以上的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

奖励:

按照人才类别和等级给予 600 元/月—2000 元/月 的工作津贴补助。

三、柔性引进人才补助

条件: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聘请企业外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奖励:

按照企业支付给柔性引进人才的薪酬给予 30% 比例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四、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补助

①1.企业每成功申报 1 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财政一次性补贴 5 万元

2.对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资助科研经费 10 万元

②条件: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

奖励:在站 2 年期内给予博士后每年 2 万元的生活补助

③条件:1.设站单位每招收 1 名博士后

2.出站后留在宁波市江北区工作且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

奖励:在 3 年合同期内每年补贴 10 万元

④ 条件: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

奖励:每年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补助

⑤ 条件:入选省、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

奖励:每年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时间最长为 3 年

五、国外智力引进补助

① 条件:经申报获得正式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

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

② 条件:未获得国家正式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

奖励:视项目和完成情况经认定评估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资助

③ 条件: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

奖励:实行年薪补助

六、高校毕业生「雏英计划」工作津贴

条件:

1.毕业 3 年内的「985」工程大学的毕业生、「211」工程大学及宁波生源的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其它高校的省级优秀毕业生

2.符合相关选拔条件

3.毕业后正式与宁波市江北区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在半年以上

奖励:

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政府工作津贴,享受时间最长为 3 年。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条件:

1.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首次就业的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签订 1 年(含)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奖励:

缴纳社保每满 1 年给予每人 2000 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

八、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专项资金

条件:

创业创新团队落户宁波

奖励:

按 A、B、C 三类分别给予 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资助经费

(注:其中,人才资助经费占 25%,给予一次性安排,主要用于团队人才培养、引进、住房保障等,由受资助团队集体商定、合理使用;科研资助经费占 75%,分 3 年安排,第一年安排 40%,第二、三年视年度团队建设和考核评估结果,分别安排资助经费,一般每年为 30%,主要用于科研设备购置、测试、考察、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劳务、专家咨询等,由团队创办企业或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九、专利授权资助

① 条件: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

奖励:

每件资助 0.8 万元(职务发明);每件资助 0.5 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 3 万元(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 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② 条件:

1.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2.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奖励:每件资助 0.5 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 25 万元)

③ 条件:首次认定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奖励:给予 10 万元资助

④ 条件:省级专利示范企业

奖励:补足 20 万元资助

⑤ 条件: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奖励:补足 30 万元资助

⑥ 条件: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奖励:补足 40 万元资助

十、创新型初创企业引导工程

条件:经认定的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

奖励:给予每家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十一、创业型领军人才扶持

条件(满足一条即可)

1.在世界和中国 500 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2 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宁波市江北区投资创办企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3.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总额的 30% 以上。

奖励:

1.创业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给予 50—5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项目的实际投入和产出情况,分期拨付。

2.给予 50-100 万元的购房补助,或 5 年内给予 3000 元/月的.租房补助;

3.三年内免费提供 15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或三年内按实际租用费用给予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十二、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

条件(满足一条即可)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前 3 位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人才;

2.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 2 位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人才;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人才;

4.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

5.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参与产品研发的人才;

6.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或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才。

奖励:

1.购房补助。第 1 类对象为 75 万元,第 2 类对象为 50 万元,第 3 类对象为 30 万元,第 4 类对象为 20 万元,第 5 类对象为 10

万元。分 3 年补助。

2.租房补助。第 1 类对象为 2000 元/月,第 2类对象为 1500 元/月,第 3 类对象为 1200 元/月,第 4 类对象为1000 元/月,第 5 类对象为 800 元/月,第 6 类对象为 600 元/月。享受最长时间为 3 年。

注:购房补助和租房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3.工作津贴补助。年薪在 20 万元以上的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以及年薪在 12 万元以上、参与产品研发的高级技师,给予工作津贴补助,标准为:第 1 类对象 2000元/月,第 2 类对象 1500 元/月,第 3 类对象 1000 元/月,第 4 类对象 60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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