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应然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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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物权立法所采用的一种物权变动理论,也是我国物权立法所应考量的问题。本文以我国实然物权立法选择为基础,从不同学理角度分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及其合理性,同时论证了我国物权立法的应然选择,以求鸱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试析我国应然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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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 无因性 独立性

物权行为理论起源于德国,是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立法部分采纳了此理论。物权法的制定面临着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故物权行为理论是制定科学物权法所必须讨论的问题。就此问题学界作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要么全面否定,要么全面肯定。我国物权立法并没有完全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其只间接采纳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对物权行为无因性没有采纳。如今,《物权法》虽已制定,但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讨论还未停止。本文通过各个不同学理视角分析物权行为理论,从应然层面上提出我国是否全面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一、问题提出

物权行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也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了物权行为理论,并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物权行为制度最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要求当事人一方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转移所有权。萨维尼正是在总结和阐释罗马法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物权行为理论,并对德国法的民法物权体系乃至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也当然其中。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有以下内涵:第一,区分原则,也称物权行为独立性,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第二,抽象原则,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即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成立,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必然导致物之履行行为当然无效和撤销;第三,形式主义原则,即物权行为以交付和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记,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转移物的占有。由此可推论出,物权行为是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行为的结合。所谓物权合意,是以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为目的合意。有此合意,原则上并不当然发生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的实际效果,物权的合意本身,不可谓为物权行为。唯有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结合始可成立物权行为。也正是基于物权行为的此种特性,物权行为才能从债权行为中获得独立,物权行为无因性也得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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