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中国法律监视困境 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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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中国法律监视困境 制度构想
一、题目的提出
“法律监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视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对法律活动的正当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视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正当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i]广义的法律监视根据监视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视(又称国家机关的监视)和社会监视两大类。国家监视包括权力监视(或称人大监视)、行政监视、检察监视和司法监视四个方面[ii],其中行政监视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视主要指司法审查。因此,我国的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拥有法律监视权[iii],在这种法律监视权分配格式下的法律监视机制的效果如何?毋庸讳言,不尽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