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及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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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及存在的必要性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英美法系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酌情决定权,是一种司法权,是法官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精

神,依照自己的法律素养与良知,秉承公平、正义理念做出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裁判。我国学界普遍认识是,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法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在法定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对被告人进行裁判的权力。

顾名思义,“裁量权”是一种斟酌、裁判的权力。而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则是其在审判中一种特有的权力。美国学者约翰•亨利•梅里曼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我国法官王在魁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律授权法官予自由裁量的情形以及缺乏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为实现个案公正,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及具体案件事实,对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释,以自身判断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利。我国学者赖早兴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刑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权力。有学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是一种量刑上的权利。笔者则认为,法官的审判活动是一个连续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量刑,因而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拥刑事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限制。严格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一种选择行为和思维过程。法官合理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取决于法官如何正确理解法律,根据法律的精神做出判决。笔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收集论文)是指,刑事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相对自由地进行定罪和量刑的权力。
(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刑法的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难以两全
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的`确能够做到合理公平的解决问题,但在对待某些个案时难免会出现偏差。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冲突时常发生,例如对一家主要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劳动者的公司进行刑事处罚,符合社会普遍正义,但在该单位受损的同时,很多无辜的劳动者会受到牵连和负面影响,个别正义难以保证。冲突的发生必然导致法官适用法律时出现犹豫甚至偏差。这不得不让人思考,当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发生冲突时,是牺牲个别正义还是牺牲普遍正义?牺牲个别正义,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得不到体现,而牺牲普遍正义则是对法律的修改甚是对整个制度的改革。所以说,个别正义的实现单靠刑法典不可能彻底实现,必须把法官个人

因素即自由裁量权列入法律的适用中。不法论律制定得如何精细,都必须通过法官来实施,因为法律只有通过法官才能才能实现其功能和价值。赋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官合理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实现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的平衡。
2.刑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
制定法的优点在于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刑法是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规制着将来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面对着不断发展的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刑事立法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和面面俱到,也( 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收集论文)不可能对以后的社会现象和发展趋势准确预测甚至了如指掌。也就是说,刑法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然而,法律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才能具有应有的权威,朝令夕改的法律难以得到公众足够的尊重。就刑法而言,法官正确运用刑事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僵硬性、不周延性、滞后性,使刑法充满活力和生机,从而不至于因无法应付社会变化的需要等诸多情况束手无策而削弱其权威性。法律是在当前制定的,只能尽量的完整和具体,但现实中的案件是千奇百怪,法律不可能将具体发生的事件都考虑在内。如果法官僵化的运用相对滞后的法律来审理现在发生的案件,虽然基本可以做到基本公正,但却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在今天,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在法律的规定下合理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决,才能正真实现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