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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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识
  


  绝大部分伦都面临其在现实世界中无效的困境或者仅仅是对现实隔靴搔痒的挑战,这由伦理学的理论性质本身所造成。人们的道德观和道德行为不是通过伦理学,而是通过许多其它不同的途径来获得和实现的。关于这些困境从伦理学自身无法有彻底突破,但起码我们可以使理论局面有所改善。道德意识就是对此的一个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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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部伦理学论证

不难观察到这样的事实:一个的社会成员并不具有相同的或者程度相仿的道德意识,每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都是参差不齐的,从整体上看,社会成员的这种不同程度的道德意识呈现出了极为混乱的图景。各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在上和意识结构的承诺强度以及承诺基础上都不相同。不仅如此,同样可以观察到道德意识差异之余社会成员在道德意识的价值观上体现出的道德相对化和虚无化的景象,一般以道德滑坡来对此加以形容。从更为微观的角度还可以看到,有德之人常常会作出道德效果不佳的举动,而拥有着对道德知识清晰认识的人却更常做出缺德之举。所有的这些都关系到道德意识这个中心概念,面对社会的道德图景,它力求以新的方式力挽狂澜。

在于道德意识在概念上过于统合,它既可以包含道德认识上的内容,也可以包含道德情感方面的内容,同时,道德意识还将在自我意识等方面有其巨大的关联性。由此看来,道德意识就成为一个无比庞大的概念,它将同时指涉诸如知识论、形而上学、道德心理学、心身问题等不同程度的哲学主题。对此的解决方式是将道德意识视为一个以自我道德的多重意识为核心的伦理学概念,对于此种限制性理解方式的道德意识来说,尽管存在着对道德认识、道德情感、自我意识等方面的蕴含,但是由于自我道德的多重意识是一个使前面数者最终形成矛盾和问题的因素,对自我道德的多重意识就将成为一种新的伦理学思路。对自我道德的意识将可能仅仅是自我的反思上的,也可以是对自我道德内容的反思,同时,它还可以是对自我道德的再反思以及更复杂形式的反思。尽管涉及到道德心理学等一些学科,但本文进行的是哲学上的,这种哲学上的抽象分析论证还建立于对经验的多方观察之上。

对道德意识的论证是伦理学内部而非伦理学外部的。一种伦理学外部的将从诸如社会学、学、学、神学等方面展开,尽管伦理学外部的学术方式对伦理学来说是有效的和重要的,但道德意识却属于传统伦理学以及经典伦理学的理论范畴,尽管它在经典伦理学中并没有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这里以广为人知的麦金太尔为例说明伦理学外部方法的问题,一般认为麦金太尔提出了一种相当有力的观点,这当然不错,不过,麦金太尔的伦理学理论并非没有问题,事实上,当麦金太尔在其著作的开始部分论证道德纷争之时就可发现,虽然当代道德分歧确实由于每一意志所各自诉诸的不同的资源背景而引起并呈现出无休止的论争局面,但人们的主要渴望却并非对我们生活领域的合理性期待,对于道德论争来说,合理性的获得只是一个虚幻安抚,寻求合理性本身就不是一个最重要的伦理学解决方式。同样地,当麦金太尔阐述了其独特而有洞见的内在利益理论之后,伦理学最终被描述为一种在文学材料基础上的性解决,而这种历史视角又建立于对特定社会形态的要求之上,德性成为了在某种传统社会中可以获得内在利益的行动以及一种被特殊规定了的实践理性,这恰是典型的伦理学外部学术方式。这样的理论已经放弃了对不同社会成员人性差异的考虑而滑向了另一种机械的统一道德论证基础。然而,由于不同社会成员道德意识的差异是一个事实,而且道德意识的此一事实对道德生活图景构成了实质性的,对该事实的忽略就将至少是在理论上将产生解释的非完整性的。

与这样的方式不同,伦理学内部的解决方式则通过对经典伦理学所探讨问题的再度涉及来完成。当首都机场的的士司机抱怨规定不准短程拒载乘客,但是现实情况又让司机们基本难以信守此规则并且由此而使道德无从体现时,伦理学内部与外部的区别鲜明地体现了出来。这样的问题典型地属于一种社会制度上的设计与平衡,它是现代社会所产生的伦理学外部问题,外部问题虽然严重,而且往往构成人们道德行动的硬性选择根基。不过,现代社会也产生了同样数量与严重性的伦理学内部问题,今天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出奇的混乱与繁杂,试图从心理学和脑神经学等作出的解释无法使人满意,实际上令人困惑的是道德意识的变动和矛盾的逻辑结构而非对此的朔源解释。而且,道德意识所造成的社会成员道德意识差异以及道德观的混乱已经成为现实道德中最为司空见惯但却极严峻的现象。放弃对此的论证责任极不恰当。尽管经典伦理学同时含括了看来是内部伦理学以外部伦理学的论证,其对伦理学的内外部的理论负责却大部分成为其哲学体系的辅助,这份哲学家的部分名单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休谟、康德,乃至罗尔斯。而这仅仅是将伦理学的内部论证视为哲学体系辅助性材料的哲学家,另外一些不同的哲学家则将之结为其元哲学的辅助性理论。对于前者,伦理学的内部性输给了伦理学的外部性,对于后者来说,伦理学的内部性却又是不自足的,伦理学理论仅仅是对认识论、形而上学,以及心理学的材料性证明。由此,经典伦理学也就基本上没有认真地触及道德意识的问题,各种各样的学说都达到了其边缘,但也只是在边缘掠过而已。二十世纪西方伦理学界对此局面有所改 善,但道德意识问题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当我们的目光从一些伦理学经典论题转移到道德意识上的时候需要的就将是更为彻底的经验观,与一般的经验论不同的是,此种更为彻底的经验观所需的不仅是对于道德事实的观察体认,而且需要在道德事实的经验基础上对不同社会成员的人心提供细节经验论证支持。进一步说,我们获得了某种程度而言实用意义上作出的针对道德事实的客观性与理性论证,其与经典伦理学的道德行为代理人概念以及德性概念等的不同之处的一个方面也就在于,这种新的客观性和论证基础不仅在道德哲学的概念下关注人心,而且关注的是不同类型的人心。这是道德意识主题里相当关键的一个步骤和特点,正是由于对不同社会成员人心的体察,伦理学才能够重新像它刚诞生之时那样变得既直接又有效,也才可能摆脱哲学自说自话的通病以及对真实道德现象的反动。

内部伦理学由于摆脱了外部性而像是赵汀阳无立场的操作方式,不过其与无立场仍然有一些差别。赵汀阳最近在《论可能生活》解释可能生活时有些无奈地将无立场的根基归为每个人都能直观到需求与匮乏的心理学标准,然而,这仍然是超乎更微观人心的抱负更大的哲学操作方式。我对道德意识的要求则相对要低一些,我的预设仅仅在那些众所周知的肯定性道德上,摆脱了对外部伦理学的繁杂承诺会使内部伦理学论证的力度大为增强。道德意识只对道德负责,且充分考虑了各种观点。加上其观察角度上的优越性,在学理上道德意识将非常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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