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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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精选5篇)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篇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接受, 由此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迅猛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电子商务自身虚拟性、交易行为和投诉对象难确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等原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并且消费者维权之路也更加艰难。因此,如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16 问题,探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救济途径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之间是相辅相存的关系,我国网民人数众多,因而电子商务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平台。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2013年以网络购物、团购为主的商务类应用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使用率达到48.9%,相比2012年增长6.0个百分点。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更加便利的购物模式,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电子商务是一把双刃剑,它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更多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较分散,且内容混乱。更重要的是,这些规定多是规范传统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的行为,并未考虑到当下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覆盖面广、可扩展性、协调性等的特殊性,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亟需完善。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隐私权和网络通信权容易受到侵害。结合日常网购经验,可以总结出现阶段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一)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在传统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通过实地看货、了解情况、验货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实地收货等方式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以此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则使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过程虚拟化,消费者往往不能真实感触商品的实际情况,而只能通过经营者的描述来了解商品的信息。这种方式容易使消费者遭受经营者的欺骗而不知情,消费者的知情权便得不到保障。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障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为了节约时间和流程,为消费者提供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多包含捆绑条款,而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只能选择接受或取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并且,这些格式合同中往往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如规定商品运输过程中受损经营者概不负责等等。这样的格式合同和捆绑条款使网上交易无公平可言,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然得不到保障。

(三)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

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和现行法律的缺失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经常发生。当消费者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由于不能得知经营者的具体信息和网上商店经营者容易变动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不便寻求救济。而电子交易取证举证困难、法院管辖权的不确定也容易使消费者放弃主张损害赔偿权。

(四)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的规定,这是因为在传统交易方式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并不常见。丽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进行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往往要填写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但是一些网站服务方并未遵守其承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反而常常泄露消费者的信息,用来谋取利益。消费者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

(五)消费者网络通信权问题

当今社会,电子邮箱等网络通信方式已成为人们重要的通信工具,但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得知消费者邮箱地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向消费者的邮箱大量发送广告信息,造成数量巨大的垃圾邮件,甚至使消费者的邮箱遭到病毒侵袭,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这正是侵害消费者网络通信权的体现。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一)强化对网络商店设立的审查和监管。第一,在法律程序上确立网络商店设立的资格认证和准入制度;第二,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

(二)建立特别的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诉讼制度和非诉解决机制。第一,可建立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的小额诉讼程序,以方便一般消费者提起诉讼;第二,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在线投诉、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方便快捷的非诉解决机制。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行政监管。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立法上对消费者加以倾斜之外,还需要各级行政机关的外部配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以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作为保障。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其行为,发现其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其强制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予以制裁。

2、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消费者组织、各种传播媒体及公民。社会监督在当今社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社会监督其范围广、方式多等特点使行为人的行为更容易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上,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力求做到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3、加强行业内部监督。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强有力地行业自律组织的内部监管。因此,建立、完善网络商店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协会制度,发挥其监管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发挥其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增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和复杂性,消费者的权益纠纷经常发生,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消费者自身积极了解电子商务的特性和方式,学习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增强维权意识,以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张楚.电子商务法[M].第三版.北京:张楚,出版年2011:191197.

[2] 杨阳.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J].电子商务,2012 (2).

[3] 李桂平.浅析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经贸导刊.2010 (19).

[4] 陈玲.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文化论坛,2011 (8).

[5] 谢远健.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及保护[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 (7).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篇2

摘要:通过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普遍接受的消费方式,但电子商务中存在消费者权益严重被侵犯的现象,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1]。此处的“人”,仅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在交易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单位作为购买者,在交易中,并不处于弱势地位,不需要特别保护。本文中的消费者,仅指自然人。

相对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营者,消费者不仅在经济上处于劣势,而且对商品信息的掌握,也不如经营者全面。因此,消费者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需要特别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

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购物,已不是年轻人的专利,网络购物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据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的销售额占全国总销售额的5%,且比例不断增加。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享受到购物的乐趣;而且,网络上的物品种类繁多,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但,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尤其是消费者,不仅会有传统购物中的风险,还有电子商务领域里独特的风险。

如何规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受

到的挑战电子商务中,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现象不时出现。据统计,2004年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电子商务的案例高居第二[3]。消费者的权益受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情权难有保障诚信网站难以判断。目前,中国电子商务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权威标识可以对商家网站作出标志,使消费者见到该标志就明白网站的诚信度。虽然,不少网站挂有标识,甚至挂有几个标识,但是,这些标识的评价标准、评价流程少有人知,而且挂标之后,对网站没有后续的、持续性的评价。消费者难以凭借一个标识,判断出此网站是否可信。消费者判断一个网站是否诚实可信的难度增大。

容易遭遇欺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不能像传统购物那样,可以当面检验货物,并在此基础上与经营者协商、谈判,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完全出自经营者的描述,而无法当面验明真伪。即使消费者可以参考对该商品或商家的评论进而决定是否购买,但在职业好评师和差评师泛滥的今天,评价的真实、可靠性值得怀疑。在这种状况下,消费者除了依靠经营者的单方描述,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对商品的真实状况作出判断。而商品描述的真实与否,就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遭遇商家欺诈的可能性增大。如有的商家显示有现货,但实际却无货;有的.商家在描述商品品质时,会夸大商品的特性,甚至销售的是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商品。消费者十分容易因受到欺诈而购买商品。

2、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普遍

电子商务交易量大、潜在顾客多、交易双方处于异地,决定了交易者不可能采用一对一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只能由经营者预先制定可以重复使用的、不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制定者经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定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款,扩大己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格式合同面前,只能选择签订合同或者拒绝消费,而没有机会与经营者协商、博弈。

3、容易遭遇背信行为

不仅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容易遭遇欺诈,签订合同后,也有一些不诚信商家会有恶意修改订单、延迟发货时间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物流领域受侵害

即使经营者遵守合同约定,消费者在物流领域也可能会受到权益侵害。

目前我国的物流行业处于快速扩张时期,行业发展十分混乱,而且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导致物流业乱象横生。消费者在这一阶段可能遭遇到:送货迟延,签收货物前验货权利被剥夺,货物出现损害时无法判断责任主体、货物丢失等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物流阶段遭受损害后,经营者与物流商会相互推诿、扯皮,使得消费者的赔偿诉求难以获得实现。

5、售后服务难有保障

如果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货物与先前描述不符,或者有瑕疵或者受到损害,就会遭遇维修或退货难题。首先,证明损害非消费者原因十分困难,其次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会为谁负担换货费用产生纠纷。最后,由于绝大部分网络商家出售货物时不提供发票,导致将来出现维修或退货时,消费者往往拿不出凭证。

6、网络安全问题

消费者网上购物往往需要先注册,获得认证后方能购物。消费者在注册过程中,会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住址、邮箱,这些信息以及交易过程中使用过的消费者银行账号及密码,有可能遭遇泄漏,造成消费者隐私权的被侵犯。甚至有些商家会故意收集消费者信息,然后有偿提供给一些单位或个人。并且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支付,一般采用电子银行,网上支付方式十分容易受到网络攻击或遭遇钓鱼网站,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

网络交易中的安全问题,是消费者网上购物最先考虑的问题,也是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

7、网络纠纷解决难

消费者的权益受侵害后,因标的额小、双方不在同一地点、举证困难等原因,难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也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只好投诉到经营者所在的平台,由平台的客服来处理。但由于平台商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众多利益关系,平台商的处理难保公平公正。网络纠纷解决途径的欠缺,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鉴于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易发性、难取证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虽然我国有消费者保护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组织,接受消费者投诉,对经营者进行监管,并且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但是,我国消费者协会仅是社会团体,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经营者不接受消协的建议,消协没有任何措施解决纠纷。因此,应该借鉴荷兰的做法,由对市场具有监管权力的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荷兰由消费者管理局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该机构成立于2007年,负责消费者集体投诉的纠纷,其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该机构具有决策权,可以制定与消费者有关的政策,并具有调查取证、发布命令、警告和罚款的权力。

建议由工商部门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该机构具有市场监管的职能,对于电子商务市场中经营者的状况比较熟悉,另外,该机构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如果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查证属实,而经营者拒不改正,则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从而威慑经营者守法经营。

2、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我国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适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但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导致消费者权利受损害后,没有依据可以去解决纠纷。应借鉴国外的做法,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特色做出规定。如欧盟出台了《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规定了经营者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无法履行合同的预先告知义务[4]。亚太经合组织制定了《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对经营者应披露的信息、消费者退换货的流程及费用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5]。我国也应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披露内容、交易环境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存、退换货问题、网络纠纷的管辖权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使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有法可依。

3、悬挂权威的信用标

识。标识像一面旗帜,具有指引消费者选择经营者的作用。鉴于我国尚没有对网站进行评价的权威标识,可以由政府支持中立的第三方团体,将经营者对商品的描述真实度、发货速度、售后服务态度与质量、交易环境的安全性纳入评价体系。并建立动态监管措施,经营者诚信状况发生变化,其反应在标识上的信用等级也会发生变化。该信用标识的评价标准应保持稳定,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还需要对社会公布评价标准,使消费者能够了解标识的评价标准和作用,进而根据网站悬挂的标识,就可以判断出该网站上的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从根源上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出现。

4、建立在线纠纷调解机制。众所周知,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交易双方处于异地,交易数额较小,证据保存困难,维权途径少,因此,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往往会自认倒霉。即使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赔偿,也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有可能会出现维权成本大于侵权损失的现象。消费者维权途径的不畅,也从一个侧面鼓励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特点,可以尝试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中立第三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所有的纠纷解决过程,包括申请、调解、执行都通过互联网进行,免除了纠纷双方的奔波之苦,加快了纠纷解决的速度,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注册后,即可提交申请,纠纷调解平台接到申请后,会将申请转发给被申请人,若被申请人同意采用该方式解决争议,则由双方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在线和解、在线调解两种方式。在线和解,包括两种,一是自动报价系统,一是当事人和解方式。自动报价系统,仅针对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仅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纠纷。具体操作流程为,一方将其赔偿数额发送至纠纷调解平台,平台向对方发送报价通知,被申请人也将报价发送至调解平台。

若被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申请人报价,则以申请人报价达成赔偿协议;若低于申请人报价不超过一定范围,则按照双方报价的平均数达成协议;如低于申请人报价超过一定比例,则和解失败。双方重新报价,如此循环三次,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平台通知双方和解失败。

当事人和解是双方共同向纠纷调解平台申请一间聊天室,在无第三人参与下,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若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转为调解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

在线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各自说明事实,提供证据,第三方居中斡旋,帮助双方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在线纠纷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措施相比,最大的优势是便捷、快速。双方只要登录电脑,足不出户就可解决问题。而且该机制是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的,其公平公正有保证。可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培养消费者网络购物的能力,识别风险的能力。不管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加强政府监管、还是建立在线纠纷调解机制,均是依靠外力保护消费者。然而,消费者保护的最好办法还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将消费者保护提前到受损害之前。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宣传,普及网络购物知识、网络交易过程应注意事项、发现可能受侵害事项的处理办法,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也将继续在人们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多管齐下,各方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2.

[2]邓少华,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9.

[3]李涛,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生产力研究,2009.

[4]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P237.

[5]张君洲,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与法律对策,2012年.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篇3

一、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法律构建

交易模式的不断改变能够推动交易规则的不断改变,这时长久以来交易法律法规的不断进化的必经过程。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推进,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信息量,还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

(一)解释与调整格式合同,解决消费纷争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格式合同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能够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不能过度认为所有电子商务消费纠纷都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要采取灵活的判断标准。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提供与商品有关的简单详细的信息,并将成本,快递,支付,撤单,售后等交易细则,适当的交给消费者,避免因为信息缺失造成的消费纠纷。

(二)加强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操作规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往的法律法规已经渐渐的不能起到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能满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因此,需加快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这也就必须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国家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要从电子商务的独特性,切实的反应出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规范电子商务操作流程,要针对电子商务存在的消费凭证易销毁,和证据难以收集性,这就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接收到消费者投诉之后,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调查取证和取得相关证据。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健全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在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的方面上,可以学习国际上先进的隐私保护制度,借鉴先进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确定基本的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首先是告知原则,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就要告诉消费者搜集了哪些信息,收集信息的手段和用途,以及如何来保护信息的隐秘性。再有就是事先同意原则,经营者在收集信息之前不但要做到告知原则,还有在收集信息前就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其三是安全保护原则,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是经营者必须要做的。在经营者为了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要在实现目的的情况下,做到最少的收集信息和使用信息。电子商务隐私权主要包括消费者的身份,住址,电话等等诸多信息,因此消费者的隐私权在被经营者的利用下,要做好保护工作。

(四)治理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解决消费者购物后退赔难的问题

要严格治理电子商务交易环境,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要加强对虚假广告的治理,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举报有奖制度,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虚假广告,诈骗信息,虚假宣传等内容进行规范,让经营者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确实性。同时要不断培养消费者的反欺诈能力和自己的防范意识,当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和经营出现消费纠纷时,有关部门要在处理时,在为了减轻消费者的负担,降低投诉的成本,让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建立一个完善的投诉体系,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网络投诉体系进行投诉。并有有关部门及时收取证据信息,及时加以处理并反馈给消费者,进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部门要将强对消费者购物后退款困难的问题和赔付困难的问题,强化监管力度,制定合理的相关制度,督促经营者对售后服务的质量,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了许多问题,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法律构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法律构建也不断的发展和完善,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篇4

摘 要: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分别对网上支付中的问题,网络隐私问题,误导消费者问题,监督权问题,消费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然后分别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最后对本文做了简要总结。

近年来,电子商务因其具有简便、省时的优点而迅速发展。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这就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侵害。所以,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迫在眉睫,这样网络经济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消费权益保护中的一些问题

(一)网上支付中的问题

很多人的法制与信用观念都是很淡薄的,没有形成很完整的价值体系与观念,而且我国的有很多不成熟的交易方式,这一特点就给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十分不利,使得很多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行为出现于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时,消费者会将一些信用卡账号等个人资料提供给交易企业,但是此时有很多不良企业会借助很多手段将消费者信息得到,将消费者的货款盗取走。而且有很多交易企业自身也会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他们常利用网络是无纸化的及其无址化的特点来欺诈消费者,往往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的服务或者交易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二)网络隐私问题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通常会让交易的对方提供非常多的个人信息,很多技术方法也被用于获得他人的更多信息。这样关于信息再利用的很多问题就相应的产生了。因为网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监管难、隐蔽性很强,这就使得网上的很多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消费者的信息与隐私进行随意买卖与使用。但是,这类侵害消费者的企业却总是利用一些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责任免除,所以,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这种恶性循环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同时也使得网络的秩序变得更加混乱,不好控制。

(三)网络广告误导消费者

网络传媒的特点很多:速度传输快,时空无限,涉及范围广,所以网络广告逐渐被各种厂家利用,从而为其宣传与造势。社会的各个角落都充满了网络广告,虚假不实的广告连续不断,这使得很多消费者被严重的误导,但是对于这类夸大与虚假的网上广告或宣传,人们又很难对其控制,原因是不法行为人对于站点可随时将其转移或者关闭。当代的大学生非常热衷于网上购物,很多大学生通过网络来买便宜商品,但是买到后他们往往会反映所买商品和网上的图片与承诺差得很远,质量也远不如网上所评述,更离奇的是很多学生根本没有收到要买的东西。对于该现象,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却相当困难,因为协调与调节都不方便,仲裁又没有协议,诉讼的成本非常高,大家就只能不了了之。

(四)保护监督权问题

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若发现经营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均可对其监督与批评。但是我国的很多法律以及很多有关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要在网上实施则是很困难的。受害的消费者如果在网上对受害的内容进行评论,那么他就会很容易的被攻击或者被指责侵权,从而会承担很大得到责任并对其赔偿。在网络是发帖子对其进行批评时,虽然很多网友会表示支持和同情,网上的经营者会尽全力指出消费者的过分言词或者说其言辞不真实,并将其做为诉讼依据将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消费者会给予经营者巨额的赔偿。现实中的做法在网上行不通使得消费者不能将自己被侵害的事实得到很好的补偿。

(五)难以实现消费者赔偿权

当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受到伤害时,由于网络特性与一些网上的相关法律制度自身的缺失,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即是受到伤害也得不到赔偿。消费者不能有效的获得经营者真实的身份,或者因为经营者的所在地不能找到或者不方便找到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假如经过各种艰难困苦最终去诉讼了,诉讼成本很高、证据难找困难、网络交易中又存在很多纠纷等也是消费者能诉讼成功的很大障碍,最终会因为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最终选择放弃。

二、如何加强消费权益保护

(一)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修订与完善。将消费者权利进行扩展、对赔偿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充分飞完善,并对专家责任进行加强,对有关侵权事件预防制度进行合理的健全。

(二)充分运用行政的公权力量,对网上的交易严加监管。对一些行政机关监测技术进行完善,一些监测体系也要充分的被完善,使行政执行与监管等阶段均能有力的进行。

(三)对于在线的争端要建立相应解决机制。比如争端调节与仲裁,该方式解决纠纷比较高效、经济。它能有效的将诉讼成本降低,还能使举证责任减少,该规定对于网上诉讼制度与程序是比较合适的。

(四)对信用制度加强,对信用体系健全。不仅要对经营者加大宣传,还要设立一些在线的制度对其批评,同时还要向全社会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加,促进社会建立信用制度。

(五)对消费者隐私加强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特别易被泄出,所以一定要加强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为了加强网络中的消费者保护,应该对法律保护加强,使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方面职能提高,使争端解决的机制变得更加完善的。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消费者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指日可待。

三、总结

综上所述,就中国现在的状况而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是有很多问题存在的。要想成功的将这些问题一一解决,不是短时间内可以顺利完成的。在现在的电子商务中,如何将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一个很长期艰巨的任务,它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努力,这要政府及商家积极的配合,共同完成这项工作。所以,我们要对网上消费者合法的权益进行充分维护,将网上的交易环境构建的更加和谐,这样不仅能有力的刺激消费,还能使电子商务行业能迅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篇5

电子商务这1新型的商业模式,对于全世界经济已经经开始发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世界经济发展中施展更为显着的作用,咱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订相干法律来对于其加以规范。因而,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钻研电子商务法律的含意,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订出对于策,就显患上尤为首要了。

1、电子商务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剂因以电子交易以及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流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主要表现为1般商业流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瓜葛以及电子商务所独有的社会瓜葛两个方面。与之相对于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份, 即1般商法以及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流动,但从其本色上讲,并无扭转商务流动的基本属性,依然属于商务流动的范畴,仍然合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流动的法律规范,合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2、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

(1)问题概述

电子商务的呈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利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于传统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或者弱势地位。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动类型繁杂、隐秘性强、监管难度大,这也给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缺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历的市场准入、资历认证轨制

传统商业流通企业的开业需要患上到工商、消防、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以及监管,而企业或者个人开办网上商城,不需要任何资金保证,仅向当地通讯管理部门申请ICP证书,便可展开网上商品流通业务。

(二)虚假网络广告泛滥,缺少有效监管机制

传统的商务流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于面”的情势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扬以及图片。这类了解仅仅是1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致使经营者故意夸张产品机能以及效用、提供虚假价格、施行虚假服务许诺。

(三)消费者的隐私权患上不到维护,网上交易缺少安全性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进程中常常请求交易对于方提供良多个人信息,对于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无象事前许诺的那样采用保密措施。这必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也使患上消费者因为耽心个人隐私以及交易安全患上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抛却了网上购物,影响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举证难且司法程序繁杂造成消费者维权难

目前的网上交易程序10分简单,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干收款凭证给消费者,也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消费者投诉时没法出示正规购物发票或者有效凭证,致使销售商不认账。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网上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良多消费者因耗不起时间,最后不了了之了,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法患上到保障。

(2)对于策

面对于在消费者权益维护领域遇到的新问题,咱们可以从下列方面采用对于策: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完美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在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相干法律规范,内容1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请求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迫切需要。所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干措施中,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并完备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体系应属重中之重。只有将电子商务中呈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瓜葛及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并有效地规范电子商务流动,才能使泛博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患上到法律保障,从而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确立以及完美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轨制、资历认证轨制。在激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条件下,以立法的情势规范电子商务行动,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历、市场经营行动、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历”,相符《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的被投诉对于象的前提。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电子商务行动的监督管理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答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装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轨制。

履行消费者举证责任颠倒,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因为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于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10分有限,对于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要挟,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念。对于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据诚信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1步扩展举证责任颠倒的规模。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应综合相干法律关于简易程序以及尤其程序的有关规定,针对于这类小额的消费金额树立1个与之相适应,又能高效力解决问题的简易的诉讼程序,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对于于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法律维护,应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是对于经营者合法获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和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获得消费者的许可或者法定授权的规模以内;2是对于经营者非法取得消费者隐私的制止性规定。固然,切实加紧有关隐私权维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干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维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解除消费者对于泄漏个人隐私和首要个人信息的耽忧。

综上所述,只有树立完美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轨制,才能为消费者营建1个优良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