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公共治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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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公共治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
其次,公民的日益成长,第三部分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形成了强大的参与气力,这就要求公共部分在治理过程中更多地体现“公共性”,从而表现为某种程度上“公共性”的觉醒。譬如,一种成熟的以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都存在体现公共理性的气力,公共领域由于是公共权力活动的场所,因而自然地必须体现公共性。而私人领域是市民社会成熟基础上的产物,它发挥社会批判功能,体现参与和监视精神,因此它的存在有助于公共性的发扬(注:[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很多国内学者也以为,“的市场化或自由化推动着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开来而获得独立的.存在和,在市民社会里,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及他们活动于其中的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也逐渐活跃起来。一般而言,自治原则、法治原则、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然性、公共性等被人们以为是市民社会特有的价值旨趣或规范基础。”随着第三部分的成长壮大,它在政治生活中起到有效抑制公共权力对社会公众的滥用,从而发扬***行政理念,使公共治理更能体现为公众利益的本质目标(注:参见汪俊昌《我们今天应当怎样谈论市民社会》,《浙江学刊》1999年第3期。)。由此看来,当前对于“公共性”的,既是过往探索的延续,又具有现实紧迫性。
    二、“公共性”的由来及演变过程
  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礼记·礼运》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为此意。《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因此,自古以来,“公共”的中文语义夸大多数人共同或公用。也有人以为“公众”一词有两个起源:一是起源于古希腊词汇(pu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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