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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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
行政诉讼的种类是各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种类。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行政诉讼种类直接与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法院的审理规则和权限以及判决形式等有密切的关系。行政诉讼种类之多寡,将人民权利保护之机会与行政法院裁判方法之加强或抑制。

  我国并未对行政诉讼种类予以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只对判决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定诉讼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下文简称最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判决形式。学者们通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

  我们以为,传统上从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推定行政诉讼种类的做法是不的,这是倒果为因的.做法,而且这种做法所推导出来的行政诉讼的种类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已经暴露出很多题目。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六种判决形式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行政审判的深进开展、审判实践的丰富,这几种判决形式难以适应各种类型的行政案件,已经明显暴露出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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